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下发《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从10月1日起,宁夏取消针对机动车辆收取的12项费用,今后不再向出租车收取客运附加费。
据了解,取消的12项费用分别是:治安联防集资(治安联防费)、交通违法公告费缴纳养路费、强制性公证费、暂扣违法车辆停车费、强制性抽血体检费、交通运输管理处收取的IC卡工本费、道路运输证工本费、客运服务培训费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、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费、向出租汽车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费(综合性能检测费)。
根据通知要求,从今年四季度开始,停止向所有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,不再区分是否出城营运。对全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经营性收费和其他收费项目,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。对于出现乱收费的现象,出租汽车司机可以拒绝缴纳。
通知同时要求有关部门,要认真规范道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收取,没有出台道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(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用)的市县,今后一律不准再出台相关规定。对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类协会收费情况进行清理,规范资金管理。对个别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支滥用会费资金的协会,坚决取消会费收取项目。